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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真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
〖发布日期:2008-09-16〗〖作者: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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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试行收费优惠政策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,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。各地不折不扣认真贯彻执行。我市各相关部门也认真组织落实个体经营者享受优惠政策,在工作中进一步做好宣传、解释,使个体经营人员正真了解国家有关政策,保障政策落实到位。下列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:

一、  登记失业人员、残疾人、退役士兵,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。

二、  除建筑业、娱乐、销售不动产、转让土地使用权、广告业、房屋中介、桑拿按摩、网吧、氧吧之外的经营可享受优惠。

三、  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:(一)、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(包括开业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补换执照费)、集贸市场管理费、经济合同签证费、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。(二)、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。(三)、卫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、卫生质量检验费、预防性体检费、卫生证许可工本费。(四)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。(五)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。(六)、国务院及财政部、发改委、各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、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登记类、证照、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收费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综合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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